核能行业协会举办内陆核电研究成果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5-04-30 作者: 管理员 阅读量:833
日本福岛核事故之后,社会公众对于核电建设,特别是内陆核电建设的疑虑明显增加,尤其关心核电厂运行对下游水质的影响以及严重事故对水资源安全的影响。我国政府对内陆核电建设采取了稳妥和慎重的态度。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作出了“十二五”时期不安排内陆核电项目的决定,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中,要求研究论证内陆核电建设。
自2008年以来,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了内陆核电有关的课题研究,先后组织来自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国家核电技术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的近100名专家和技术工程人员完成了相关课题,取得了积极成果。这些研究结果旨在通过对内陆核电进行科学、客观的研究和评估,科学回答社会公众对内陆核电建设关注的问题,为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内陆核电建设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2013年5月31日,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在湖南益阳召开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内陆核电厂环境影响的评估课题”的多项研究成果,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反响,并得到高度的肯定。
为进一步研究内陆核电相关的环境和安全的重要问题,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于2014年再次组织专家继续开展了内陆核电几个重要问题的再研究,在前几年有关内陆核电相关问题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完成了内陆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的控制与评估、内陆核电厂放射性气载流出物排放的控制与评估、内陆核电厂地下水途径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估、我国内陆核电厂的安全性、内陆核电厂严重事故工况下确保水资源安全的应急预案,以及内陆核电公众沟通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价等相关课题,从而较为全面和深入地完成了内陆核电环境和安全相关问题的研究,并得出相关结论。
研究认为,内陆核电厂与沿海核电厂安全法规和标准一致,但为了充分考虑内陆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对环境、当地生态系统和公众影响,内陆核电的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要求严于沿海核电10倍,是目前国际上最严格的要求,实现了“近零”排放。内陆核电厂选址符合当前国际先进标准的要求。
针对社会所关注的对内陆厂址洪水泛滥、地震、取水安全、水力弥散、气体弥散、人口分布、散热系统的影响而进行的专题研究和分析表明,尽管我国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自然与社会环境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通过科学合理的厂址选择与科学布局,能够把外部极端事件对核电厂的影响,以及核电厂对外部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极低的水平。与此同时,按照我国核安全法规的要求,我国的核电厂反应堆配置有保证正常运行的配套辅助系统,对事故工况有相应的安全保障系统,确保反应堆的冷却和安全壳的完整性。对于严重事故建立了完善的预防和缓解措施,保证安全壳最终的完整性,有效控制放射性向环境的释放。我国核电厂具备应对各种事故的能力。
国际核能界在总结福岛核事故教训后,对于核电厂可信的严重事故风险已经作了深入的评估,均未提及内陆核电厂有危及水资源安全的风险。课题研究认为,内陆核电厂对水资源安全的风险属于比各种可信严重事故风险概率更低的剩余风险。然而,考虑到水资源安全的重要性以及社会公众的关切,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牵头内陆核电建设单位针对这种剩余风险的缓解措施,进行了应急预案的研究工作,包括如何使严重事故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放射性污水实现 “可封堵”、“可贮存”、“可隔离”和“可处理”,以保证电厂周边的环境安全。
我国内陆核电厂采用第三代压水堆技术,采纳了福岛核事故后提出的各种改进行动要求,加上我国内陆核电厂有良好的厂址条件,因此,能有效防止类似福岛核电厂核事在我国发生,我国内陆核电厂的安全性是有保障的。即使发生了置信度很低严重事故,通过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与应急预案,可以确保严重事故下水资源安全以及公众健康,对公众的健康风险要小于人类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