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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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核学会章程 
(经过2018年1月6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江西省核学会。(英文译名:Jiangxi Province Nuclear Society. 缩写:JXN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江西省核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核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学术交流与科技服务相结合的群众性民间组织,是促进全省核相关单位科技协作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团体法人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国家推动核科技事业创新发展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联心、联思、联行、联进的理念,为核科技工作者学术交流服务、为赣核相关单位协同创新服务、为政府决策核产业发展服务。联通全省核相关单位,助推核产业创新发展;团结全省核科技工作者,促进核科技交流与进步,积极开展核科技服务,为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核工业江西矿冶局机关党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团结广大核科技工作者,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我省核科学技术发展和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其主要业务范围是:学术交流、科普传播、编辑出版、科技服务(包括技术培训),具体业务范围有:
㈠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核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核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㈡强化学会科普职能:编辑出版核科普资料,普及核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㈢开展技术培训教育:对会员及核科技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㈣编辑出版科技期刊:主办《江西核科技》(赣内资字第0000273号),共建精神家园。
㈤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积极开展核科技服务,主要包括科技评估与评价、决策咨询与政策建议、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奖励推荐、团体技术标准研制和科技人才评价等。
㈥ 评选和奖励表彰优秀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普作品、科技成果、科技人才和学会先进工作者,组织好成果转化。
㈦为会员服务,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㈧参与江西省科协和中国核学会组织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开展江西省政府要求组织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单位会员。凡从事核科学技术研究、生产、教学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能按时缴纳会费,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㈡个人会员。在核科学技术研究、生产、教学和应用领域中具有一定造诣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只要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均可免费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㈢学生会员。高等院校核专业及相关专业就学的大学生、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学会活动,并接受一定的学会工作,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毕业后需另行申请批准,才能转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单位会员入会,需由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㈡个人会员和学生会员入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专业委员会推荐,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格,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发给江西省核学会会员证。符合中国核学会入会条件的,由本会报中国核学会审核发给中国核学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㈠单位会员:
1.有权向本会推荐理事候选人;
2.优先参加本会活动和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有权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4.有权请求本会协助举办科技人员的培训活动。
㈡个人会员和学生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㈢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会决议;
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㈣按规定缴纳会费;
㈤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㈥个人会员和学生会员应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热心参加科普和咨询活动。单位会员应给以组织和支持;
㈦单位会员应在人、财、物资方面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并退回学会所发的证件、证明。
单位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指定需参加的活动,经本会提示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乱纪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㈢选举产生理事会;
㈣选举和罢免理事;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须多于理事人数。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㈢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初步审议章程修改稿;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8年1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